- 本文作者 -
崔 巍
注册会计师
淘丁企服财税咨询总监
经常有客户遇见这样的问题:由于公司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,只能股东个人从银行借来资金供公司经营使用,但是银行把利息发票开给了股东,那么这部分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呢?
案例
张三是A公司的股东,2025年年初张三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,利息每年为100万元,张三借来的1000万资金全部供A公司经营使用,2025年年末A公司向张三支付利息100万元,张三向银行支付利息100万,银行开具了以张三个人名字为抬头的发票。
A公司会计认为,根据相关性原则,该资金全部用于公司日常经营,故利息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。
一定会引发税务预警!
税务系统首先会对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、长期借款与利润表利息支出进行比对,然后再对利息支出与本年公司取得的利息发票进行对比。
A公司会计列支了利息支出为100万元,但是本年A公司取得利息发票为0元,所以一定会触发税务预警。
(1)虽然该借款的确全部用于公司日常经营,但是税法要求“实质+形式”双合规,故股东个人抬头的发票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。
(2)A公司把100万利息支出支付给股东张三,再由张三支付给银行,那么A公司支付给张三的100万利息支出,就属于张三的利息所得,需要全额按照20%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所以A公司会计这样做带来的税务风险有:
① 100万利息支出需要全部纳税调增按25%补交企业所得税、100万利息支出需要代扣代缴20%个人所得税,两项补税金额合计45万元。
② 按偷逃税款每天万分之五支付缴纳滞纳金。
③ 按偷逃税款0.5到5倍罚款。